一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人员:仅限职工参保人员。城乡居民医保(新农合)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。跨省门诊统筹政策请咨询当地医保局。
二、门诊统筹支付标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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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等级 |
起付标准 |
报销比例 |
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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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职职工 |
退休人员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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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定点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|
不设起付标准 |
70% |
1500元 |
2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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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定点二级医疗机构 |
每次起付标准50元,年度内多次就诊累计不超过200元 |
60%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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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 |
每次起付标准100元,年度内多次就诊累计不超过300元 |
60% | ||
报销费用=(门诊总医疗费用-全自费项目-乙类项目政策自付费用-起付标准)x60%。具体金额以医保系统自动结算数据为准。
三、报销流程:参保职工本人挂专科号就诊→医生开具检查、药品→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,凭身份证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(医保码),到门诊收费窗口进行医保记账报销并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。如使用医保个人账户,请主动告知收费窗口工作人员。
四、门诊统筹不予支付的情形:
1.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2.应当由第三方(人)负担的,如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,以及有第三人责任伤害等;
3.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,如疾病筛查、预防接种等;
4.健康体检、心理咨询、美容、义齿、视力矫正、辅助生育,以及产后康复等身心非功能性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;
5.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;
6.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“双通道”管理药品待遇的医药费用;
7.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;
8.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;
9.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;
10.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、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费用;
11.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。
五、特别提醒:
1.已门诊报销费用跨月一律不办理退费,特殊情况退费必须在就诊当月完成。
特别建议您在完成所有检查、治疗、领药后统一进行报销。
2.特殊病种门诊、生育产前检查,节育门诊(人流、上环等)、口腔单病种等已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门诊统筹再次报销。
3.“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”需填写《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》。
